一、总则部分

  1. 立法目的​:
    • 试行版:规范生产、保证质量、促进标准化现代化
    • 新版:新增"落实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意见"要求,强调"高质量发展"目标
  2. 适用范围​:
    • 新版明确包含"生态种植、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"等新型生产方式
    • 新增野生中药材采收加工可"参考"本规范

二、质量管理体系

  1. 新增要求​:
    •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(第九条)
    • 明确生产批次管理(第八条)
    • 新增内审制度(第十二章)
  2. 强化措施​:
    • 试行版仅要求"质量监控"
    • 新版要求开展"质量风险评估"(第五条)

三、生产过程控制

  1. 种植养殖​:
    • 新版禁止使用多倍体/转基因品种(第三十六条)
    • 新增禁用生长调节剂(第五十条)
    • 细化野生抚育技术要求(第五十一条)
  2. 采收加工​:
    • 新版明确禁止硫磺熏蒸(第一百零六条)
    • 新增保鲜剂使用限制(第八十二条)

四、文件记录

  1. 记录要求​:
    • 保存期从5年延长至销售后3年(第一百二十一条)
    • 新增电子记录管理要求
  2. 追溯体系​:
    • 试行版无具体要求
    • 新版要求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(第九条)

五、人员要求

  1. 资质标准​:
    • 新版明确质量负责人需3-5年实践经验(第十五条)
    • 新增必须经过GAP专项培训要求

六、新增章节

  1. 专门设立​:
    • 内审(第十二章)
    • 投诉与召回(第十三章)
    • 术语定义单独成章(第十四章)

七、处罚条款

  1. 新增规定​:
    • 明确禁止染色增重、掺杂使假(第八十四条)
    • 不合格品处理要求更严格(第一百四十二条)

注:新版GAP在试行版基础上全面升级,重点强化了全过程质量控制、生态环境保护、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要求,体现了从"规范化"到"高质量发展"的理念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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